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春正月,下诏:“八十岁以上,除了诬告、杀伤人外,其他犯法行为都不判罪。”
《资治通鉴·宋纪四》:431年十月,北魏世祖(太文帝拓跋焘)命司徒崔浩更定律令,其中一条是:“妇人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
《资治通鉴·齐纪二》:南北朝时期,公元488年,北魏孝文帝下诏:“对犯有死罪的人,如果他的父母、祖父母年老,又没有成年的子孙,身边也没有三代以内较亲的亲属,可以奏报朝廷。”这里奏报朝廷的意思,可能是由朝廷来考虑是否可以从宽处理,或者行刑后必要的善后事宜,例如对困难家属的救助等。
《资治通鉴·梁纪三》:南北朝时期,公元512年,南朝梁武帝发布诏令:“自今开始,流放之家以及罪该以身抵押服劳役者,如果有老人或小孩,可以把他们除外。”
这些法外开恩的诏令,至今也还有借鉴意义。
(2018.5.31)
11-03 最早的人体解剖
西方的人体解剖开始于文艺复兴之后,在此之前,因宗教禁止进行人体解剖,都是用动物代替,根据动物来推测人体结构。
16世纪的比利时人维萨里先后在法国和意大利学医,毕业后很快晋升为解剖教授。1539年,一位帕多瓦的法官许可维萨里解剖被处决的罪犯尸体。他的著作《人体的构造》,于1543年出版。在这本著作中,他遵循解剖的顺序描述人体的骨骼、肌肉、血管和神经的自然形态和分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