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婚姻
党项羌族,在唐时,有细封氏、费听氏、住利氏、颇超氏、野辞氏、房当氏、米擒氏和拓跋氏,这些氏族婚姻不在氏族内,而是实行氏族之间相互结亲。这种婚姻一直流传下来,到西夏时期仍然流行。
凡为婚,先由父母请媒人到对方议姻,如双方说合,再由父母决定操办婚事,说明这种婚姻是一种包办制,一切听由父母决定。另一种形式,比较自由,不经父母和媒人,成年男女自相约,至情投意合,相爱成婚。对此双方父母听其自便,不加干涉。还有一种爱情风俗,也受到赞许,即男女相爱,双双躲进深山密林之中,最后并排而卧,以带缠颈,至互相紧束而死。不知道这种结局的根源是什么,但当时的人,对这种殉情方式,认为是相爱至深,乐于同归,因此在寻到死者后,并不表示悲伤。
在西夏社会中,还有一夫多妻婚姻,特别在富豪之家,多妻是正常现象。元初意大利人马可·波罗经过今甘肃张掖,曾看到还有妻妾多达三十的情况。只要一个人的财富允许,他可以多娶妻妾。其实这种多妻现象,在汉族富豪中,也是普遍现象,不独西夏一家,这是阶级社会的必然产物。另外还存在收继婚姻,即父死可以娶后母为妻,这就是上述多妻制的派生物。除妻后母外,叔伯死可以娶婶母,以寡嫂及弟媳为妻。这些婚姻现象,既有原始婚姻的残余,同时也是私有制度下,把女子当成一个家族或家庭的私有财产看待而产生的,有一种固有的传统观念支配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