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一种正义观的恰当特征就是:它应当公开地表示人们的相互尊重。他们即以这种方式保证了一种自我价值感。两个正义原则正符合这一目的。因为当社会遵循这些原则时,每个人的利益都被包括在一种互利互惠的结构中,这种在人人努力的制度中的公开肯定支持着人们的自尊。平等自由的确立和差别原则的实行必定会产生这种效果。像我评论过的,两个正义原则等于是这样一种许诺:把自然能力的分配看作是一种集体的资产,以致较幸运者只有通过帮助那些较不幸者才能使自己获利。我并不认为各方是由这一观念的伦理性质推动的,但他们有理由接受这一原则。因为,通过使不平等的安排适合于互惠的目的,通过避免在一个平等自由的结构中利用自然和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的结构中表达了相互的尊重。通过这种方式,他们就以合理的方式保证了他们的自尊。
用另一种保证来说,正义原则通过社会基本结构表明了人们希望相互不把对方作为手段,而只是作为自在的目的来对待的意愿。我不可能在此考察康德的观点[11],而是借助于契约论的观点自由地解释它。把人们作为自在的目的而绝不仅仅作为一个手段的概念显然需要一种解释。甚至它是否可能实现还是一个问题。我们怎么能总是把任何人作为目的而绝不仅仅作为手段呢?我们肯定不能说是通过某些一般原则达到这样对待每一个人的态度的,因为这一解释使这一概念等同于形式的正义。按照契约论的解释,把人作为自在的目的对待意味着至少要按照他们将在一个平等的原初状态中同意的原则来对待他们。因为,在这种状态中,人们作为把自己视为目的的道德人有着平等的代表权,他们接受的原则将被合理地设计以保护他们的要求。这样的契约论确定了一种人们将被作为目的而不仅仅作为手段对待的意义。